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刚出台不久,理论上对本罪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本文拟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行为构造及其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加以粗浅的探讨,以期有助于本罪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行为 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犯罪构成
方加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435-1443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