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谈我国犯罪圈的合理划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相关刑事立法并未对这种危害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出现了真空地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间题,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8条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深入理解立法原意,并运用到实践中,我们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立法过程进行梳理,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司法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间题进行探讨,对其映射的犯罪圈变化态势进行阐释,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行为 未成年人 法律适用
张道许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451-1458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