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之研析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出台,对于严密法网,加强对未成年人及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抽象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才能充分彰显其价值与功效,本条也不例外。本文立足于实践需要,对该条规定的罪名、特征、司法适用的难点,以及该条规定的不足进行了初步研究。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行为 未成年人 法律适用
齐心 周海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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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146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