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将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对刑法原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将一切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降低了定罪门槛、扩大了惩罚范围。文章对其修法背景以及基本特征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做了简要的介绍。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法律解释 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
张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487-1495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