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研讨--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之所以在新增设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主要是因为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是专门的军用物资,因此,国家对其生产、买卖实行严格的管理,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或军队中的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单位才可以生产、买卖。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受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动机的驱动,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不仅严重破坏了军用物资的管理制度,更为社会上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及其他犯罪活动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败坏军队的声誉,同时危害国防利益。故有必要对这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因而在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作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该罪多为单位所为的特点,又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危害国防利益罪 法律解释 适用范围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彭新林 张毫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学术交流》杂志社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496-1503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