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及行为主体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从而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行为纳入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尚属首次。由于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就《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笔者拟就《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和行为主体作出初步探讨。

贿赂罪 罪名调整 行为主体 刑法修正案

梅传强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516-1523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