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法修正案(七)》第388条之一的犯罪主体--兼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就受贿罪作出了重大补充和完善,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为其近亲属及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文章指出这一规定与第一款利用在任职权受贿不同,可谓对受贿罪增加了一种全新的类型,应当视为增加了一个新类型的受贿罪。
贿赂罪 行为主体 罪名调整 刑法修正案
李蕴辉
山东攻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524-1531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