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补充完善与缺憾--《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解读
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犯罪的调整范围。但其罪名确定、主体范围、客观方面的表现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热议。文章就上述指出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贿赂罪 罪名调整 犯罪主体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王田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540-1548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