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国际公约视野下的我国影响力交易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定罪和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理论上,这类犯罪被称作“影响力交易罪”。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也对影响力交易罪作出过规定,《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既是针对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同样也是为了使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接轨,从而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不过,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与国际《公约》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以更好地理解《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并就我国影响力交易罪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完善建议。

影响力交易罪 犯罪构成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游伟 肖晚祥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高级法院刑二庭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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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1571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