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力交易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立法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反腐斗争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使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在积极履行条约义务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如何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理论和实务界都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试就争议较大的罪名、“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界定、如何理解‘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影响力交易罪 罪名调整 法律适用 犯罪构成
张兆松
宁波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572-1580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