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受贿罪第388条增加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出于严密刑事法网,全面打击贿赂行为的必要,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发挥“余热”来谋私的行为定为犯罪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因为新增法条是和受贿罪共属《刑法》第388条,而简单地认定此种行为也是受贿罪罪名所属的行为之一,而将此认定为受贿罪。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离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具体分析该类主体受贿行为的不同情形以准确定罪量刑。在此,我们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受贿行为以及与与普通受贿行为的区别认定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剖析。

贿赂罪 离职人员 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

张阳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581-158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