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影响力交易罪之探讨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收受贿赂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文章探讨了有关这一条文的罪名认定、“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以及其与《刑法》第388条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的问题。

影响力交易罪 罪名认定 犯罪主体 适用范围 立法完善

吴情树 李婕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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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60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