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与废的问题--透视《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修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次修改的重点:一是加重了刑罚,将法定最高刑从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二是增设了情节加重犯,将一个量刑档次修改为两个量刑档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出路问题,刑法理论界有完善立罪说、合法立罪说、废除立罪说三种说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适用 罪名调整 刑法修正案
韩美秀
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625-1632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