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作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前沿阵地,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下不断向前发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共修改了我国《刑法》的14项条文,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维护与促进,也是对危害、阻碍社会进步的几类突出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在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如何理解其立法及修法的历史背景,如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该条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构成 立法价值 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
冯冠华 王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633-1641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