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与适用问题反思--兼议《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缺陷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或者支出”改成“财产、支出”,将“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改成“不能说明来源的”,将法定刑增加一档:“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次立法机关对本罪所作的修改,是经过长时间的考量与酝酿,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结果,表明立法机关对长期以来在本罪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并积极谋求完善解决。文章针对这次修改是否适当,有关争议是否会因此而消洱,对本罪有无再行完善之处的问题,在文中均作了进一步研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杨建民 桑涛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664-1672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