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缓的悖论与完善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悖论的产生,并探讨了死缓是不是一种独立刑种,以及死缓的价值与完善。
死缓制度 立法完善 价值分析 刑事法治
刘辉 祝伟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342-347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