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死缓与徒刑的冲突与衔接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最有效的一种制度。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死缓的适用却存在着严重偏差,主要表现在死缓与徒刑间的不连续、不衔接。这种无法衔接不仅直接导致了我国刑罚制度的轻重不一,也极大削弱了死缓制度应有的威慑效力。为了更好地体现死缓制度的本质和宗旨,本文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死缓与徒刑之间的冲突与衔接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死缓制度 适用条件 威慑效力 衔接原则 徒刑

傅强 余珮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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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91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