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与徒刑的冲突及衔接--兼论有期徒刑上限之提高
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然而,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为20年,这就不仅凸显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且凸显出死缓与徒刑之冲突。因此,本文探讨了死缓与徒刑之间的冲突,和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分析,并为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与死缓、无期徒刑衔接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死缓制度 有期徒刑 上限范围 适用条件 立法完善
马长生 刘师群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392-399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