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并至今特有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这项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刑法学者、犯罪学者、监狱学者、社会学者以及其他司法工作者所瞩目和推崇。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后果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因此在理论上的理解以及实践中的把握上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探讨了在缓期二年之内又犯新罪的,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再执行死邢判决;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了判决前没有发现的罪行是否应当核准执行死刑;当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又减为有期徒刑或者适用假释时,死缓的考验期间及其之前的羁押期间能否计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等问题。
死缓制度 执行条件 适用范围 立法完善
单民 吴飞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489-494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