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运输毒品犯罪与死缓刑适用--以岩××、张××运输毒品案为例

  运输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要轻,难以相提并论。从报应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科处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罚的均衡性和实质的正当性不符;从威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适用死刑无助于控制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本文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呈现日益严格限制的态势,更多地表现为一般不判处死刑,将死缓作为死刑的主要适用方式。

运输毒品犯罪 死缓制度 适用条件 立法完善

李世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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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10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