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主体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并无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明文规定,但是,与这一概念相近似的另一制度刑事和解已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且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在承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合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尝试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构建一个法制框架,旨在抛砖引玉,以期为该制度的法制化和增强其实践运用效果探路。
刑事和解制度 主体构建 法制框架 法治建设
王雅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748-755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