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原因
本文介绍了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一般理论,分析了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表现,探析了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分离的原因。文章通过对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分离的原因分析,不难看出,民事程序法关于“两权分离”的观点其实是对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缺陷的一种无奈选择,或者说是程序法对实体法缺陷的一种弥补。在这一过程中,重新认识了程序法的独立性及其价值功能。但必须强调和指出的是,程序法的独立性及其“造法功能”的发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还会带来更多程序法自身无法解决的理论问题。所以,只有当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得以克服,民事实体法在制定和设计时能够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进行时,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之道。
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程序法 实体法
杨瑞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32-338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