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是否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中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理论与实践中对此也存在许多不同看法和作法。希望借助物权法的出台,为获得统一认识提供制度依据的愿望恐怕一时也难以实现。然而,随着房地产建设和住房商品化的迅速发展,业主组织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建立的团体,在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方面的功能日益突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解决,是无法回避也不容拖延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 业主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能力

张丽霞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

北京

中文

346-352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