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品缺陷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药品缺陷致害和药品不良反应难以明确辨别,导致损害责任的归属问题,损害赔偿救济金数额较低,且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故本文以期对完善相关救济基金制度提出新建议。
产品质量法 药品缺陷 赔偿制度 民事诉讼 救济制度
王永杰 陈颖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28-232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产品质量法 药品缺陷 赔偿制度 民事诉讼 救济制度
王永杰 陈颖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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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32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