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负减低的对策--基于2008新企业所得税制的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我国税制结构中不同类型SMEs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面临着不均衡的税负结构。国际社会降低自然人经营所得税负有多种举措,以求实现“规模递减型”经营所得税制。我国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对个人股东股息完全免税;协调不同SMEs税率;提供针对SMEs的优惠、从宽实施核定征收制,借以降低SMEs税负。
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负结构 制度建设 政策调整
曹雪琴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统计学院暨国际金融风险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46-154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