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滞还费收取该设置上限吗?--从“天价”滞还费现象引发的思考
本文就图书馆是否设置图书滞还费收取上限做一探讨。大多数读者对图书馆收取“天价”滞还费表示不满,为此,分析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法律分析,图书滞还费具有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当有图书到期未归还时,相当于借了该书的读者不履行借书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借书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而需要按合同规定支付滞还费,这本无可非议。但当读者归还图书时,滞还费达到逾期图书定价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就大大超过读者在办理借书证时所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了,也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管理员采取的短信通知也不一定每个读者都能收到,这在法律取证上就陷入了举证上的被动。而设置滞还费收取上限却能够实实在在地防止所有逾期读者“损失的扩大”,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尴尬被动局面的出现。而且滞还费上限的设定有利于图书馆和谐环境的构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br> 。
图书馆 管理制度 图书滞还费 法律保障
楼健群
严济慈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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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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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92
2009-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