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名义水平及实际强度
本文在对GP方法、HL方法改进的基础上,构建出新的指标方法,测算出I995-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实际强度,并与前者方法测算出的数值讲行比较。<br> 本文研究发现:(1)基于GP方法测算显示,TRIPS协定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到2003年达到了4. 53的高水平。但GP方法测算的水平过高,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不符。(2)HL方法引入了执法力度指标,研究发现中国的执法力度逐年增强,1995-2006年年均增幅为4.73%; HL方法修正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低于GP方法下保护水平。不过,HL方法采用的均匀分布特征,并没有体现中国法律环境的波动变化。(3)本文提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和国内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是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重要因素。基于这些改进的指标测算出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呈阶段式提高,以2001年为分水岭,1995-2000年APS2年均为2.09, 2001-2006年年均为3. 300。(4)与HL方法类似的,本文改进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明显地低于GP方法下知识产权保护名义水平。研究发现,IPP名义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受立法程度的影响,而实际保护强度较大体现了立法制度建立后执法力度的成效。
知识产权 保护水平 实际强度 算法优化 比较分析
沈国兵 刘佳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70-475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