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势力可维持性及其反垄断含义
垄断企业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价格,其市场行为受到很多的市场约束,只有那些具有可维持性的市场势力行为才会带来严重伤害竞争的结果。在垄断势力可维持性的影响因素中,经济性垄断往往是具有弱可维持性,行政垄断则具有强可维持性。反垄断法奉行的是适度干预和有效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市场竞争体制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因此,反垄断执法应该采取有限目标和谨慎干预的原则。
经济结构 垄断组织 市场势力 反垄断法 竞争机制
唐要家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国内会议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暨“产业政策:反思与评价”研讨会
湖南湘潭
中文
284-290
2007-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