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是我国进入“权利的时代”的标志;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的民事基本法律。政府法制是政府工作的基础,作为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保护财产权上赋有特别的地位和承担繁重的任务。思考政府法制在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应着重在确立理念、明确标准、强化执行、完善救济上下功夫。
政府法制 财产权 权利保护 价值取向
李炳余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51003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43-150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