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上财产权
行政法学上讨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着眼于独特的公法上财产权概念。公法上财产权存在的根据在于宪法上私有财产权在行政法上的直接适用和宪法规定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化。公法上财产权不能由公法规范和公权力主体的义务直接导出,其成立还需要以该公法规范至少同时亦具有保护特定私人财产利益的目的为前提。基于私人在公法上的一般地位,公法上财产权可大致区分为消极的公法上财产权和积极的公法上财产权两大类。
财产权 行政法 公法保护
赵清林
上海大学法学院 200444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09-220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