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传统上,信赖的价值主要是在民法中得到贯彻,如对信赖责任和信赖利益赔偿的承认,其他如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缔约过失等具体的民事规则也都体现了保护当事人信赖的原理。但民法上的信赖责任原则是以私法自治为基础,适用于具有对等地位者之间,而典型的行政法关系具有权力服从的色彩,这导致信赖原则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承认和发挥作用。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加强,信赖价值才逐渐在行政法上得到承认。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 权益保障 法律秩序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64-289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