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征收征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
宪法和法律为行政主体介入征收征用行为提供的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而经常在实践中被滥用。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权、将公益目的泛化,事后的救济固然重要,事前和事中的控制更为关键。在行使公权力的公用征收征用过程中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以达到事前和事中约束公权力的目的。
公用征收行为 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 法律保留原则
王新艳
北京大学法学院 10087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36-343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