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构建研究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的性质既不是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一次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裁决行为,也不是行政复议。解决这种既区别于一般的行政争议,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的带有许多行政性特点的特殊民事争议,其最佳的制度选择是构建专门的征地争议仲裁机制,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中立性机构“征地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统一解决因其批准征地而引起的各种争议。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是国家为当事人提供的一条便捷而专业的选择性救济途径,当事人如果选择了申请“征地仲裁委”进行裁决,就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生效的裁决决定一经作出,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仲裁机制 行政性特点 救济制度
贺日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83-397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