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处置--加油站拍卖案所折射的法理缺憾
加油站项目经营权等许可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具有行政特许性质。特许经营本身含有财产权,其所利用的公共资源可纳入行政公产范畴。特许构成行政公产的有对价性“公有私用”,从而使其具有准物权的特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含财产权的特许经营权可有价转让,成为民事执行对象。但这种财产权须遵循公私法共同确立的处置原则,法院不应作司法肢解,而可视其与土地使用权等为合成物权,选择适宜的共同拍卖等执行措施。
财产权 行政许可法 立法完善 加油站拍卖案
方洁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76-586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