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计划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损失补偿
本文所探讨的是直接针对行政计划本身所引起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限制和补偿的问题,目的是把行政计划所引起的争议解决尽可能地提前并及时保障公民的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容易对行政计划产生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行政计划必然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要纠正这一认识误区,就要探讨现代私有财产权原理和补偿理论在行政计划领域适用的空间。行政计划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在某种条件下具有正当性,但要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的要求。由于行政计划具有未来蓝图的性质,能否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产生直接的限制,理论上有争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认行政计划可以产生直接限制的法律效果,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征用。由于行政计划具有阶段性和演进性的特征,对于征用的构成和补偿的进行也有特殊的要求,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
私有财产权 权利保障 行政计划 法律效力
郭庆珠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50-658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