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罚没收入使用制度研究

  我国在罚没收入的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这与我们对罚没收入的性质缺乏准确的把握有直接的关系。罚没收入是基于他人违法而给财政增加的收入,使它不宜用于公权力机关的经费和福利;它作为公权力主体制止违法而带来的副产品,它还应该用于制止违法和预防违法以及用于对因他人违法而得不到充分救济的公民;它作为解决因社会深层矛盾而产生的违法问题的措施的副产品,还应该使用于对产生违法现象的根源治理上。

罚没制度 公权力机关 违法治理 公民财产权

王周户 安子明

西北政法大学 710063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南京

中文

746-761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