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理论与公共财产权保护
公共信托理论指的是政府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作为受托人有义务为了维护诸如海洋、湿地、湖泊、河流等脆弱资源的公共信托用途而进行管理,因而不能如同私人财产所有者一样随意处置这种资源的用途,而作为受益人的公众则有权基于该资源本来的公共信托用途而对其加以使用,并在政府不履行其信托义务时,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强制政府履行义务。该理论对加强我国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 行政管理 财产权 权利保护
肖泽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62-789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