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登记行为争议的司法裁判
登记的非表意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引发出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审查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交叉等问题处理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登记制度的欠缺,即登记的行政化以及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非明确性。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完善,明确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限制司法撤销权的行使,协调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应当是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核心。
登记行为 司法程序 制度改革 行政诉讼
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 100089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820-831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