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与例外之争到司法裁量标准之建构--行政诉讼暂时性财产权保护机制的新构想
我国当下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在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的设计上,普遍存在是以停止执行还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的思考路径。作为司法审查过程中利益冲突与消解的制度表征,起诉是否停止执行本质上是在执行利益与延缓利益之间的权衡与取舍。比较法的初步观察同样显示,域外立法规定虽貌离而神似,通过立法赋予司法裁量则体现出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立法的修改也应超越无谓的原则与例外之争,将重点转向对司法裁量概括审查和利益衡量二重基准的建构。
司法裁量标准 行政诉讼 财产权 权利保护
章志远
苏州大学法学院 215006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861-869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