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很难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建议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赔偿法 财产权 赔偿标准 法律救济 立法完善

张红

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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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90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