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台湾与大陆多元房地产立法比较研究

多元房地产(Multi-unit Development, MUD,亦可称多单元房地产)为美国、加拿大、香港的普通法所确立,其出现和发展是住房由低层、单间向多层、高层建筑发展而形成的结果,美国法律界将其还称为共有权益房地产(Common Interest Development, CID)。故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多元房地产的称谓,以研究大陆与台湾有关的法律制度。在通过比较两地在多元房地产方面的代表性立法的基础上,主要体现在: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土地登记规则》(1999年颁布)以及大陆《物权法》(2007年颁布)、《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实施)、《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5月6日颁发),探索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分和界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约定、以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登记方式等三个方面的立法差异,以期为完善和健全大陆多元房地产法律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多元房地产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登记

王能 李道永

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系项目管理研究所 江苏大学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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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

200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