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性质
针对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基础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作者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阐述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符合并基于WTO协议规则,基于中国区域合作战略和CEPA协议,并明确阐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CEPA协议的延伸和具体落实,还分析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CEPA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和特点.
Pan-pearl River Triangle Regional Cooperation WTO agreement CEPA Legal Basis law character
慕亚平 代中现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90-798
200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