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定第61条“商业规模”的解释问题——评析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

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如何解释作为“刑事门槛”的TRIPS协定第61条所规定的“商业规模”的含义.通过DSB解释实践,本文提出“商业规模”的解释主权应属各成员所有,但解释边界受TRIPS协定第61条相关条件的限制,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机制符合TRIPS协定,没有必要继续下降“刑事门槛”.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施压应由“降低刑事门槛”转变到“如何在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情况下加大对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TRIPS Agreement Criminal Thresholds Commercial Scale IPR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852-858
200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