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激励股票期权若干问题研究
本文在阐述了商业银行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在实施激励股票期权中应合理定位法律的角色,其既不宜介入过多,同时须对激励股票期权实施过程是否公正、实施结果是否合理等,保留相当程度的审查权与裁判权;应正确界定银行业绩的含义,以股价、财务会计手段作为业绩测量标准均存在一定缺陷,授予业绩或指数期权而非固定溢价期权应为更佳选择;同时,激励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应适度,持有时间应保证一定的长期性,在重新定价方面亦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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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973-979
200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