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地区法制水平与对价形成
本文基于法与金融学理论,研究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知情权的投资者关系与反映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地区法制水平对对价的影响。研究发现,在不存在政府干预的样本中,投资者关系与地区法制水平对对价的影响显著正相关;但对于整体样本和存在政府干预的国有上市公司,这种影响并不显著。考虑到投资者关系与地区法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对价的高低反映了对流通股利益的保护程度。本文研究意味着,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并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只有在政府干预较少的环境下,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本文的政策含义在于:政府干预会弱化法律机制的作用;要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应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
投资者关系 地区法制水平 投资者利益 政府干预
杨德明 林斌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223-238
2007-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