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法法律模式研究

9·11恐怖袭击事件至今,美国政府在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政策方面不断进行着重要转变.恐怖主义威胁使政府和民众重新审视信息完全自由政策的弊端,希望适当加强政府的信息监督权和情报收集权.具有独特的信息分析能力的政府需要同经营关键基础设施的私营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分析和使用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以应对恐怖主义.《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法》巧妙地将私营部门利益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联系起来.在私营部门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中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尽可能尊重个人隐私、私营机构意愿和利益,联邦政府和私营机构在信息自愿共享之下,实现了安全互利.

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法 自愿共享 安全

王新雷 黄道丽

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 陕西西安 710049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上海 201204

国内会议

第24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

云南丽江

中文

81-84

2009-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