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转移,即诉讼中原来由原告举证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推定后而转移由被告承担。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是由环境法的证据特点和举证条件所决定的。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中,有的早就确立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实际,稳健求实发展。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适用,得到了广泛深入的发展。环境法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法律制度,就是指的上述因果关系举证的责任的转移。我国最新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 法律制度 损害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

陈仁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1620

国内会议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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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