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立法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兼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
尽管我国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的内外条件还不充分,但集体谈判立法在我国仍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集体谈判地方立法中,为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体谈判制度,应当对谈判主体、谈判启动程序、集体行动等重要事项作出细致而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集体谈判制度 立法建议 责任主体 启动程序
刘焱白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6-203
2010-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集体谈判制度 立法建议 责任主体 启动程序
刘焱白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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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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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03
2010-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