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集体谈判立法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兼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

  尽管我国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的内外条件还不充分,但集体谈判立法在我国仍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集体谈判地方立法中,为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体谈判制度,应当对谈判主体、谈判启动程序、集体行动等重要事项作出细致而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集体谈判制度 立法建议 责任主体 启动程序

刘焱白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国内会议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第3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96-203

2010-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