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人身安全保护与伤害事故归责问题思考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全面开放后,存在着不同于开放前的人身安全危险性和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具有人身安全危险因素来源多元、伤害事故发生的突发和不确定、可能受到危险威胁和伤害主体身份多样、伤害事故纠纷解决处理复杂和人身安全风险防范难度大等特点;社会、学校、第三方经营管理者和进人学校锻炼的社会成员均是人身安全保护的主体,均应有所侧重地承担进人学校锻炼社会成员人身安全保护和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中,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不完全相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体育法 学校体育场馆 人身安全 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余敏 闫旭峰 谭仲秋 梁冰

北京体育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沈阳

中文

114-122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