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刑罚边界

  本文基于刑法立场,结合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认为竞技致损行为中能够以犯罪论处的仅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狭义致损行为中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二是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对该类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竞技致损行为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 刑罚适用

王明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沈阳

中文

285-294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